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充分、合法、安全、有效的运用慈善财产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投资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理事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三)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监事(会)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监督机构,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开展的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负责投资活动相关方案的起草、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提供书面投资方案以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二)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
(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聘投资专家组成,人数3-8名,设主任 1 人、副主任1 人及委员 1-6 人。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二)品行端庄,满足《公司法》中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四年。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基金会应当留存备案。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长提出辞职,由理事会决定,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八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理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指导和要求实际开展投资活动,并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组织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常规性投资范围以及重大投资
第二十条 常规性投资活动是指本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之外的投资活动,包括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购买国债、货币市场及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购买固定收益类保值增值管理产品、混合类保值增值管理产品及开展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活动。
常规性投资资金不得低于本基金会短期投资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总资产50%的投资,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开展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等投资活动;;
(二)基金会按照本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20%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收回、变现等方式进行止损,同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委托第三方投资时,该受托方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时,被投资的标的公司出现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制度经2021年1月28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