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印章,须由基金会管理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严禁私自刻章。
第三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管理部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所有印章由管理部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五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六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管理部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七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八条 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九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的印章只能用于签署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的需要办理的事项、人员往来和联系业务的证明,用印必须经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代表基金会作为对外用章,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必须使用基金会印章。
第十二条 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名义对外的联络,其编号文件、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必须向基金会管理部报备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管理部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21年1月28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