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制度
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慈善捐赠管理办法
2023-05-12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符合我会业务范围的下列事项:

    ()资助贫困患者就医;

    ()资助贫困家庭生活及贫困学生就学;

()资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损害的救助。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等。

 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桌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答订书面捐赚协议的,应当与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父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议逾期交付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求交付;赠人拒不交付的,基金会和其他捐赠的人可以依法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赠的

()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书面赠协议的。

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基金会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办法经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