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各项收人预算,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预算,行政办公经费支出预算。
第二条 年度收入预算,参考基金会三年规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发展规划合理制定。
第三条 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报年度于每年12月份将收入预算报到秘书处,汇总后转基金部,基金部做好预算分析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收人预算,报理事会审批后正式执行。
第四条 年度支出预算不能低于上年收入的10%以上;行政办公经费本着量人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预算不能高于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五条 基金会本级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差旅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办公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等行政办公支出不能超过支出总额的5%。
第六条 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即每年12月份上报年度支出预算,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不能低于该基金上年收人的10%,员工工资及福利支出不能高于该基金支出总额的5%。
第七条 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在实施项目活动时要提前一周申报详细支出预算,包括立项申请书、预算明细表、公益资金支出预算审批单。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禁止先斩后奏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严格按批复执行。如有较大调整,及时上报调整项目内容,基金部严格按批复支付款项。
第九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行政办公经费预算,按上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业务计划,综合测算编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从严掌握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每半年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基金会对各项目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绩效挂钩,考核办法按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经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