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及《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捎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 在投资决策前,基金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七条 基金会应时时、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八条 一次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任何项目低于50万元(含50万),由秘书处办公会研究,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经办,报理事长签批,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股权投资项目低于50万的(含50万)由秘书处办公会研究,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经办,报理事长签批。上报理事会审批。5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在投资活动中的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及其人选;
(四)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六)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七)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八)其它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向理事长、理事会提出投资建议;
(四)负责对被投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向理事长、理事会提出投资建议;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对基金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机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七条 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其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八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第二十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拟设立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长签批;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讨论通过,数额大的资产处置,需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公示,同时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的行为;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的行为;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