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资助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收入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项目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的收入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并对项目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分户设立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捐赠票据,严格按照项目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执行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是应有项目执行方案及预算,经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依据。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通知停止支付,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条 所有的捐赠项目支出,项目负责人及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盖章,附发放明细表等资料,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完毕,报秘书长签字批准,支付报销按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对基金会拨付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对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应当强化项目预算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办理项目报销时严格履行报销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基金会与捐助人所签订协议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决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设备购置费、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汇总后,报送基金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一届六次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