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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和捐赠项目所涉及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临时性应急的货物(服务)采购除外。固定资产采购详见《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基金会自用办公用品及服务根据需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章 采购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基金会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六条 采购基本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年初编制采购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理事长/秘书长批准。
二、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
三、确定采购方式并实施。
(一)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办公室、财务部组成5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确定代理招标。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
3.审定招标文件。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二)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须制定采购方案,由项目部、办公室组成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三)3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可直接采用比价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同时需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采购部门组织3人以上进行评估。
(四)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提供3家比价或询价说明;在商场或京东、当当等网站采购物资和书籍,可用即时截图、价签作为比价询价依据。
四、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由基金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违约责任等,还需提供对方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五、验收及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货物(或服务)到基金会或指定地点后,由采购部门2人以上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持入库单、发票按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采购款一般分两次拨付,根据实际情况,首付比例可在20%—80%。支付尾款时需根据协议验收;签报时,还需提供对方出具的款项使用明细并加盖印章。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办理货物出入库手续。
入库手续。货物验收应由两人以上完成,货物验收合格后,经办人填写入库单。
出库手续。货物出库领用时,涉及捐赠的,需填写出库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出库,并提供接收手续;自用货物由办公室登记造册,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0年8月12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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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灵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灵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美灵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批露等。
第四条 美灵基金会的财务在理事长和秘书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资产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美灵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报告,科学调度及配置资金;
(二)依法管理各种收入,安全、有效运用资金,努力增加收益,加强成本核算,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各类项目活动进行成本预算、控制、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预算管理规定
第六条 美灵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筹资计划、基金增值量和历年支出情况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费用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合法的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费用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资产部审核汇总,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八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严格落到实处,不做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财务部每季度就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各项活动或专项支出,需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编制单项预算。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超出预算时,财务资产部将暂停支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将超支情况报告秘书长。
第三章 收入和费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美灵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美灵基金会收入的范围为: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或拨款;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按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分类核算。
第十六条 费用是指美灵基金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管理:
(一)美灵基金会筹集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需要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设专项予以核算。
(二)美灵基金会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和行政办公费用,以部门为单位核算,费用开支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美灵基金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审批通过的预算标准执行。
(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人员工资福利实行以收定支,动态管理。具体按照美灵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四)美灵基金会开展筹资活动的成本费用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审批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募款额20%。
第四章 结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年度期末,美灵基金会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八条 年度期末,美灵基金会将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项目的限定性资产,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费用开支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美灵基金会的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预算内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准、会计审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审签,报理事长/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等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秘书长签批。项目费用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秘书长签批。
第六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销前做好原始凭证分类汇总等准备工作,对齐粘贴后填写支出凭单。在支出凭单上注明摘要、用途、报销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单据张数。所报销费用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发票上印有税务局或财政局收费专用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各种印章必须清晰。发票内容中必须包含单位名称、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和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将按规定填好的支出凭单(附上原始单据)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对于预算内的宣传活动、会议、印刷等支出,报销时应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律师函、预算报告等资料。涉及采购的,还需提供市场招标或比价说明等补充材料。
第二十四条 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的支出凭单(附上原始单据)交会计审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审签,报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完成报销流程。
第二十五条 因公外出借款或单笔报销现金1000元及以上的,需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财务资产部准备;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拨付项目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财务资产部准备,否则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每月25日为财务审核、报销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公益项目、专题活动、合作项目及其他符合美灵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活动经费支出,按程序报会领导审批,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签报时需提供预算、协议(合同)、律师函等资料,涉及采购的,按美灵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借款制度
第二十七条 美灵基金会的现金及转帐支票严禁以任何名义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美灵基金会人员因公务外出需要借款时,填写借款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借款须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因公外出借款须在返回后两周之内完成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购置办公用品时,如需借支票或现金,须在一周之内完成报销,否则不予办理再次借款手续。
第三十条 所借支票由经手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因个人原因遗失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借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收到现金、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汇票入账并确认后,应开具发票或收据。
开票时,所填写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与实际付款方不一致时,由经办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 票据开出后一律不予补开,作废票据连同票据存根由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票据丢失,由丢失方提供书面说明后,财务人员可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
第九章 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美灵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美灵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美灵基金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投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需及时清理,期末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估算并做好可能发生损失的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期末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同视为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美灵基金会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每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完成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待资产价值回升后予以冲回。
第四十一条 美灵基金会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转让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的或者贵重的设备,须经管理部门鉴定后,按程序核销。
第四十二条 美灵基金会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合作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完成成本核算及效益评估后,签署协议并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美灵基金会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的总称。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第四十四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每半年向理事长/秘书长提供财务分析报告。若遇重大政策调整,上报重要报表、报告时,须事先向理事长/秘书长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0年4月18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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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灵基金会)档案工作,提高档案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档案法规,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美灵基金会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或阶段性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规定方法进行整理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收集文件材料,确定保管期限,分类,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借阅、利用与公布档案,鉴定与销毁档案。
第四条 美灵基金会档案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在分管办公室工作的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员工负责做好本岗位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整理
第五条 美灵基金会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整理。
文书档案以“件”为保管单位。按照国家民政部有关档案规定进行文件收集,确定保管期限,分类和整理归档。公文办理完毕或工作任务结束即可归档。各部门应当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美灵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美灵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收集,确定保管期限,分类和整理归档。由财务部门暂存一年后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 归档责任与责任人
第六条 凡属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均应由产生文件材料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本部门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布置、督促、检查、指导,承办人员按照谁承办谁归档的原则对本岗位产生的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美灵基金会内设机构调整或撤销时,被调整或撤销的机构要在变更之前做好并完成归档工作。新设立的内设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员工离岗离职前,所在部门负责人要责成其清理所承办的文件材料,完成文件归档工作,并作为移交档案的监交人。
第四章 安全及保密
第八条 美灵基金会应当为保管档案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档案室达到保管各类档案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档案库房内禁止存放与档案内容无关的物品。档案管理人员要落实档案库房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档案室内消防安全防护设备,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管理、利用和借阅涉密档案,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委机关有关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档案及内容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严禁邮寄、交换档案,严禁携带档案出国(境)、出差、到公共场所及回家。
第五章 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 凡是反映美灵基金会工作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归档范围包括:上级机关、本单位、同级组织和非隶属单位、合作(伙伴)组织的相关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包括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决定、涉及本单位的重要通知等;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有关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讲话、题词和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文件材料包括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纪要、决定、决议等文件材料;颁布的决定、决议、请示、报告,制定的规定、制度等文件材料;工作计划和总结;主要业务活动和项目管理的文件材料;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等文件材料;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在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干部任免、聘用等文件材料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离职、退休、抚恤、奖励等文件材料;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美灵基金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同级组织和非隶属单位、合作(伙伴)组织的文件材料包括: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业务部门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与本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报送的重要公文和项目文件材料。
(四)会计文件资料应包括: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各部门应根据上述归档范围和本部门在履行职责、执行项目中形成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确定部门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档案分类应赋予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述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要明确一定范畴。
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的基础上,按年度、级别、机构、问题、期限等特征逐项分开,即文件材料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作者之间的上、本、下级关系,(如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等应与本级文件材料放在一起),文件材料产生或承办的部门,文件材料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以及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第十四条 文件资料分类名称经确定后,编制《档案登记目录表》,将所有分类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第十五条 文件资料的编排按时间顺序排列,公文处理单在前,收文在后;内部制发文件,发文正稿在前,发文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有批复的在批复年立档,无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档;跨年度会议文件在会议开幕年立档;跨年度的规划在第一年立档;跨年度总结在最后一年立档。
第十六条 档案封面应逐项按照规定用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封面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档案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处理。档案盒封面应注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
第十七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者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档案保存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定期按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表。全部档案组成后,要对档案做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
第六章 借阅与利用
第十八条 美灵基金会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可借阅和利用非涉密档案,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档案手续。涉密档案,只限于按照规定范围授权的人员、文件产生部门及文件主送单位利用,不对社会开放利用。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借阅和利用档案时,经办人需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档案管理员在监督登记后转交该项档案。借阅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长期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永久档案一般不得超过1天。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员核查无异后,档案即归入档夹,填写归还日期,取消借阅记录。
第十九条 借阅利用档案需妥善保管所借档案,保持档案原貌、清洁、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上标注符号、涂改、伪造、损毁、拆散、抽取、加页和销毁等。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移交的档案,需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交人后,方可进行移交。移交前,按照清册清点;移交后,在清册上签字,《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第七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保存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员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并指定监销人后进行销毁。《档案销毁清册》需注明:销毁档案目录、秘书长意见、档案员签章、监销人签章、销毁时间。《档案销毁清册》需永久保管。
保管期限已满但仍不能销毁的档案有以下三种:未结清的财务资产、债权债务;未了事项;有关项目文书仍有保存参考价值的。此类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直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1年1月28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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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程序
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由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车(机)票、住宿费等与出差相关的合法票据,经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基金管理部主任、分管副理事长依次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基金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二、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报销规定和程序
基金会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支出,均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按《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执行,一般于次月内报销,特殊情况需提交书面说明。
三、财务支出报销
(一)现金支付
1.报销人按费用类别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将合法有效票据附后;按大类开具的发票,要付清单;出租车票当事人要签名;招待费要注明招待事由、人数,由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以确认其真实性、合理性;基金管理部审核确认其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报分管副理事长签批报销。
2.报销款项的支付:基金管理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报销单,定期汇入报销人的银行卡中。
(二)转账支付
1.基金管理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开具转账支票或办理汇款手续。
2.预付款项,需凭供货、印刷、提供服务等协议,按协议约定的预付比例填写《支付凭单》,由专项基金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基金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副理事长签批后,方可开具支票、办理汇款手续。按协议要求开具支票抬头、填写金额,不得开具无抬头、无金额支票。
3.业务结束后,及时取得有效票据,办理决算手续,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注明预付款数额,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到基金管理部办理报销手续。基金管理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报销单支付其差额部分。
4.如需更换支票,由支票领用人书面说明情况,并将原支票退回作废,方能重新开具新的支票。
(三)借款
借用现金时,需填写《借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基金管理部支付。业务结束后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经多次催要,仍未办理还款手续的,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
(四)报销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基金管理部采取集中报销的方式,即:每周一和周四审核报销单据,周五拨付款项。
本制度经2020年8月12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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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捐赠人或发起人在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灵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捐赠人或发起方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基金。基金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美灵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美灵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美灵基金会申请设立基金。申请设立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基金的申请;
(二)设立基金方案;
(三)设立基金申请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设立基金申请人、发起人、捐赠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五)推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起方执行主任、秘书长名单,以及发起方指定的对接美灵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人员名单;
上述人员应填写登记表并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及管委会名单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理事会批准。同意设立的,美灵基金会与申请人签订基金设立协议,由美灵基金会统一制作基金铜牌及授牌。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 基金要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不断补充、壮大该基金。
第八条 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全部进入美灵基金会账户,为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创始基金及基金接受的所有捐赠,由美灵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美灵基金会一次性从专项基金创始资金及年度新增额当中按5%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是基金重要工作的议事机构。管委会议定的重要工作,均报美灵基金会批准后执行。管委会成员总数为奇数,包括:管委会主任由美灵基金会委派,执行主任、秘书长由发起方委派。
管委会委员对基金重要工作决策发表意见,行使委员表决权。由管委会主任在相关表决结果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及办公室严禁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发展下属二级机构和建立分基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
第十三条 管委会职责
(一)对拟开展项目或活动的执行方案、项目预算进行审议。
(二)对基金接受捐赠、定向募捐、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
(三)拟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基金拟聘任或招募相关工作人员;
(五)拟定基金的注销决定及相关工作方案;
(六)事关基金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指导基金开展工作,组织基金会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专业培训。把关公益项目定位、项目方案设计、善款筹集方案、报销单据审批,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基金人员严格管理;
(二)提出基金对社会质询回复和应急公关方案,经基金会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予以实施;
(三)有权依法依规暂停或停止专项基金所开展的公益项目或活动;
(四)定期向美灵基金会报告基金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管委会执行主任职责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基金公益项目、善款筹集方案、公益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批准后的项目或活动负责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基金管委会会议;
(四)审核与美灵基金会财务队长单及基金费用支出;
(五)由基金会按规定统一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提供基金相关活动的材料,由美灵基金会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完成管委会主任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秘书长协助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开展工作。同时负责基金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美灵基金会承担对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主体责任,保障基金合规运行、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合作方指定的管委会工作人员和其他聘任或招募的相关人员,与美灵基金会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上述人员管理由合作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无权代表美灵基金会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或以独立主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美灵基金会和基金的社会声誉。
第四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基金开展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基金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应不低于设立基金的最低数额。
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不超过基金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由管委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管委会审议后报美灵基金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美灵基金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含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基金开展的定向募捐活动应将募捐方案提前20个工作日报送美灵基金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对象、起止时间和地域、接受捐赠方式、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二十七条 基金开展公益活动时,应提前半月将活动计划报送美灵基金会,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宗旨或目的、起始时间、实施地点、周期、受益对象、参与人群、宣传推广、组织分工、资金预算等。
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应向美灵基金会提交紧急预案,在活动开展后10日完备各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美灵基金会提交执行报告及决算、结项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美灵基金会向管委会送交年度财务报告(收支文字报告及收支汇总表)。
第三十条 基金会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基金注销
第三十一条 美灵基金会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管理不善的基金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基金完成其宗旨和使命申请终止的;
(二)基金在组织各项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公益原则,或不遵守美灵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公益活动的;
(四)在开展活动时连续两次不规范使用“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名称的;
(五)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的最低存量低于设立基金的最低数额。
第三十三条 基金注销时视情况进行审计及公告,并依法进行清算。
基金注销时,基金铜牌、基金工作人员相关名片等同时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并制定实施方案,由美灵基金会组织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美灵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美灵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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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充分、合法、安全、有效的运用慈善财产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投资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理事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三)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监事(会)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监督机构,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开展的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负责投资活动相关方案的起草、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提供书面投资方案以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二)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
(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聘投资专家组成,人数3-8名,设主任 1 人、副主任1 人及委员 1-6 人。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二)品行端庄,满足《公司法》中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四年。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基金会应当留存备案。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长提出辞职,由理事会决定,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八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理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指导和要求实际开展投资活动,并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组织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常规性投资范围以及重大投资
第二十条 常规性投资活动是指本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之外的投资活动,包括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购买国债、货币市场及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购买固定收益类保值增值管理产品、混合类保值增值管理产品及开展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活动。
常规性投资资金不得低于本基金会短期投资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总资产50%的投资,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开展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等投资活动;;
(二)基金会按照本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20%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收回、变现等方式进行止损,同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委托第三方投资时,该受托方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时,被投资的标的公司出现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制度经2021年1月28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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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中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是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宗旨的体现。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中国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促进社会公益的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与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其他基金会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管理部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三)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四)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1月28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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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遵循基金会确定“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各部门贯彻落实基金会决定、会议、文件的情况。
(二)各部门工作、人事等重要调整和改革方案。
(三)项目管理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大型募集活动。
(四)各部门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五)重要制度的设立和调整。
(六)重要外事活动。
(七)重要舆情。
(八)与基金会相关的负面事项。
(九)有关部门要求报告或基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送的范围
(一)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向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二)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向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件发生后,接报人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概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告理事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接报人可直接向秘书长或理事长报告。
四、重大事项报送形式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和印发通报。
五、重大事项报送时限
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上报。
六、重大事项报送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人物、主要内容、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七、责任追究
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送责任人。凡对重大事项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以上规定要求报告的,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经2020年4月18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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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遵循原则
1.合法性:符合《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公平性:外部与内部具有相对公平性。
3.竞争力:与同地区同行业同等要求同等职位相比,薪酬具有竞争力。
4.激励性:职位结构设计和薪酬策略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5.经济性:薪酬水平与基金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保持一致。
第二章 薪酬构成
薪酬分为经济性薪酬和非经济性薪酬。非经济性薪酬主要包括:舒适、便利的工作环境;优秀的企业文化;具有挑战性和成就感的工作;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基金会社会地位高、形象好等。本制度规定的主要是经济性薪酬部分,即包括工资、福利和奖励。
第四条 工资
工资主要包括四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加班工资。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参照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确定。
2、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基金会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A、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基金会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B、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 基金会岗位工资标准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⑵ 基金会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 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基金会可视情况而定。
⑷根据"变岗变薪"原则,员工晋级则增薪,降级则减薪。薪酬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3绩效工资:依据员工岗位价值、岗位贡献程度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而支付的可变工资,根据评定结果进行调整、发放。
4.司龄工资:按照员工在本基金会服务年限长短来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5.加班工资:基金会依法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所支付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 福利
1.法定福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的福利。法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统一福利:基金会为所有员工提供的福利。包括通讯、交通补助、餐补、健康检查、高温费、员工活动等。
3.专项福利:指基金会为特殊人员或某些特定情况设立的福利。包括员工生日祝福、节日礼金、员工培训、住房补贴、爱心基金及其他等。
第三章 工资管理
第六条 薪酬总额
指企业一年内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七条 薪酬预算
人事部根据基金会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和本年度薪酬调整预期等因素,制定年度薪酬预算。
第八条 工资核算
1. 核算周期
以每月自然日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周期。
2.工资计算项
(1)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扣款项
(2)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加班工资+补助+奖励
(3)应扣款项=社保和公积金扣款+个人所得税+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4)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
(5)小时工资=日工资÷日工作小时数
(6)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2天
(7)计算时,过程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结果数据四舍五入(即实发工资)以整数计算。
3.工资应发项
(1)固定工资
固定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相同。
(2)绩效工资
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
(4)加班工资
①凡是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基数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5)司龄工资
①计算公式:司龄工资=员工司龄×司龄工资发放标准
②发放标准:在基金会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司龄工资待遇。司龄工资按每月5元的标准计入工资总额,并以每年5元的标准递增。
③计算方法:从员工入职当日至核算日当月为一个司龄周期。工作满一年后的当月开始享有司龄工资。
(6)补助
补助包括餐补、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计算标准详见第四章福利管理。
4.工资应扣项
(1)社保和公积金扣款:由员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2)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合计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个税起征点)×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缺勤、休假工资的计算
①. 缺勤扣款:扣款金额=日工资×缺勤天数。具体标准参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②. 产假:女员工产假期间享有国家生育津贴,基金会代发工资及节假日福利,其五险一金按正常规定缴纳。如员工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金额,差额部分由基金会支付。由于工作需要无法按时休产假的员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除可享受本条规定的产假待遇外,同时还享有正常工作的福利待遇。
③. 婚假、哺乳假、丧假、年假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固定工资、绩效工资、通讯、交通补助照常发放,餐补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按事假标准处理。
(3)其他扣款:基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代扣费用。
第九条 工资发放
1.发放时间
(1)每月10号支付上一会计月度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2)原则上,任何人不得影响工资正常发放,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会特殊情况等因素,影响延缓工资支付时,财务负责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人事部,确定延缓发放日期,由人事部通知全体员工。
2.月度工资发放流程
(1)每月1日17:00人事部导出每个部门钉钉月度考勤报表
(2)3日-9日,人事部根据《月度考勤汇总表》、《五险一金变动情况汇总表》、《基金会员工变动汇总表》和《调薪审批表》等相关表单核算工资。
(3)人事部每月9日17:00前将审核后的工资表提交秘书长审批。
(4)人事部提起工资发放审批申请。按照钉钉员工薪资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实施工资发放。
(5)工资发放次日,员工可以在钉钉系统上收到工资条。如有异议,员工应在收到工资次日起2日内向人事部提出书面意见,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超限提出的,视为对工资无争议,员工认可基金会已经足额发放员工的所有应得工资,包括工资、福利、奖金、补贴、加班费等。
3.绩效工资发放流程
绩效主管在绩效评价周期次月5日前,将绩效评价数据交给人事部作为核算依据。绩效工资核算完毕后与月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条 工资查询与保密
1.工资查询
(1)基金会员工仅限于查询本人工资。如有异议,可在工资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人事部查询。过期未进行查询,视为默认发放结果。
(2)部门负责人有权查询所管辖员工工资。
2.工资保密
(1)每位员工都有义务为自己的工资保密,不允许打探其他员工的工资,也不允许将自己的工资情况告诉其他员工。
(2)涉及工资核算、复核、审批等工作的人员对工资信息有保密义务。
(3)对于违反工资保密规定的员工,将依据基金会制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一条 工资调整
1.年度调薪
根据基金会年度经营效益、市场工资水平和员工绩效表现,以年为周期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
2.工作变动调薪
员工因晋升、降级、调动等人事活动造成职级、薪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人事信息。并于次月进行工资调整。
第四章 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福利体系
基金会福利体系包括法定福利、统一福利和专项福利。
第十三条 法定福利
1.类别
法定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缴纳规定
(1)基金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法缴纳各项费用。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金额由基金会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3)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全部由基金会承担。
(4)外阜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在工作所在地缴纳。基金会委托人力资源管理基金会在员工工作所在地为其缴纳。
第十四条 统一福利
1. 餐补
基金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以整天为标准进行核算,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通讯、交通补助
员工入职、离职当月出勤大于等于10个工作日,通讯、交通补助100%发放。
3. 带薪休假
详见《考勤管理制度》。
4.健康保障
(1)健康检查:基金会每年组织一次员工体检。
(2)健康医药箱:基金会为员工提供基本常用药品,满足日常需求。
第十五条 专项福利
1.节日礼金
(1)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基金会分别发放节日礼金或等额实物表示庆贺。
(2)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3)六一儿童节,有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
(4)节日礼金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基金会经营情况由秘书长定夺,人事部负责节日礼金方案的拟定。
2.培训福利
由人事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员工的知识、技能与不断变化的专业技术、外部环境相适应。包括员工在职培训、公费进修、获得培训基金等。详见《培训管理制度》。
4.高温费
每年的7-9月份的降暑高温费。
5.宿舍、住房补贴
基金会给予外派人员或特别员工关于房屋居住的一种补偿性福利待遇,具体适应范围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其他
是基金会对上述福利项目未尽事宜的补充,具体适应范围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章 薪酬确认
第十六条 薪酬确认
1.新入职员工薪酬确认
依据《员工录用审批表》内薪等对应的具体工资标准作为确认依据。试用期工资标准为该岗位正式录用工资的80%。
2.转正员工薪酬确认
依据《转正申请表》内转正时间和工资标准作为确认依据。审批前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核算,审批后按转正工资标准核算。具体核算日根据《转正申请表》内的转正日期及领导意见为准。
3.薪酬调整的确认
员工晋升、降级、调薪等涉及工资变动的情况,均需按《人事变动审批表》内审批的调薪时间和标准作为薪酬变动依据。并于次月进行调整。
4.外地人员工资确认
(1)外地人员类别
外地人员这里指外阜人员和外派人员。
①外阜人员指基金会在沈阳以外地区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②外派人员指由于基金会业务发展需要,派驻外地短期工作的人员。一般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短期工作人员。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和保险缴纳均在原工作地点不变。
(2)工资确认标准
外地人员工资确认流程和依据与本地员工相同,但由于各城市薪酬水平和物价指数存在差异,所以工资标准略有不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制定并负责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0年8月12日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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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建立信用文化,建立科学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加快基金会的信用建设,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建设,强化基金会内部外部的信用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基金会信用体系,构筑基金会信用基础。
第二条 抓好基金会信用管理建设,逐步建立推广信用管理标准化体系、推进信用服务,全面推进本基金会的信用管理建设。
第三条 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信用管理体系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基金会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信用管理机制
1、组织宣传、学习、贯彻《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基金会相关管理条例,培训基金会工作人员遵法守法。
2、制定、修订本基金会的信用管理制度,将信用列为员工考核标准之一。
3、对合作方、捐赠方、受益人进行信用考察,对不符合信用考察的合作方、捐赠方、受益人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理。
4、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第五条 岗位信用责任
1、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责任:
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2)支持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
3)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本基金会不诚信现象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
2、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责任:
1)组织、宣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制定、修订本基金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基金会信用管理制度的考核。
3)制止基金会或基金会员工利用基金会名号进行非法谋取利益的事件。
4)发现不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制度要求的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5)配合上级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做好信用管理。
6)信用信息的收集:从政府公报、上级主管单位官网、官方媒体报道等多种渠道收集基金会的信用信息,并作整理汇总。第六条 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信守合同。
第七条 基金会员工有违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美灵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其他有关制度等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章程修订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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